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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认证活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速普软件提供:《认证机构ERP系统》V5.0


序号

主要问题

认证类型

处理情况

1

1.一阶段审核报告显示的审核部门与一阶段审核计划不一致。

2.一阶段审核报告内容不完整,未对“内审、管理评审”、“方针、目标”、“职责、权限”等审核结果进行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

2.体系覆盖人数为10人,企业实际在职40人。

3.现场提供不出癸二酸生产地址的环境检测报告。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移交执法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3

1.在2019年10月17日的监督审核中,未对企业场所变更做出修正。

2.获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时间距发证超过12个月。

3.体系文件存在不充分,应有文件的如:基础设施台账、应急方案、演习记录、培训表、环境因素评价表、供方评价表、法律法规和顾客满意度评价表等未能提供,但内审显示均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

根据2019年9月9日《有机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计划》,共一个审核人日,但该基地有500亩,实际种植面积为268亩。

有机产品认证

移交执法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5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涵盖玉米的种植,但认证机构颁发了玉米种植的有机认证证书。

2.认证机构未出具审核计划、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等公开文件。

3.企业饲料中所用麦麸、大豆未到相关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认证机构未开具不符合项。

4.认证合同中覆盖企业人数为20人,经与企业管代王金学核实合作社实际人数为150人。

5.认证合同未加盖公章。

有机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6

1.认证机构未与企业签订认证合同(复评)。

2.认证机构现场审核材料中企业部门为基地部、供销部、办公室,与企业实际组织架构不符。

3.企业现场100亩种植范围内除韭菜外还有南瓜、辣椒、莲藕,韭菜种植区域不足100亩,复评审核确认企业韭菜种植面积为100亩,与企业实际不符。

有机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7

最近一次《审核计划》中审核日期为2019年9月13-16日(4天),审核组涉嫌缩短审核时间5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移交执法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8

1.原执行生产许可证的旋转接头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

2.审核报告未体现体系覆盖人数,审核报告未体现一阶段信息。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移交执法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9

社保票据显示职工人数与体系覆盖人数不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10

1.2017年颁发的有机转换证书(有效期到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9日颁发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包含多年生作物韭菜02.06公顷、产量3.1吨。查阅购买记录2017年3月6日韭菜种20袋,农事活动记录2017年4月6日播种。根据GB19630.1-2011有机标准规定,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

2.2019年3月审核报告显示抽样备注为蔬菜现场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样,小麦6月份成熟时进行现场抽样,但2019年6月以来,认证机构未对小麦产品进行抽样(2019年颁发的证书包含小麦产品)。

3.检查计划无派出机构审定意见、无公章。

4.2019年度不符合报告中对“现场检查时未提供灌溉水和土壤检测报告”项,不符合检查验证时间为2019年3月9日,但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土壤报告(HC20190210350),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灌溉水报告(HC20190310733)时间为2019年4月8日,均在验证时间之后。

有机产品认证

移交执法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1

企业未提供接受过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工厂检查的相关证据,反馈认证机构直接采信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检查结果。认证机构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认证产品工厂检查确认报告》,给出的确认结论为“此次申请不进行现场工厂检查,对该型号的确认下次工厂检查时进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

移交执法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2

监督检查计划中缺少检查员注册号。

监督检查计划中缺少对企业基本信息的检查条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13

审核计划中时间安排与其它企业存在矛盾。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14

1.认证机构未出具审核计划、审核报告、不合符项报告。

2.体系覆盖人数为29人,但企业实际人数为80人。

3.发证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监督审核时间为2018年8月8日-9日,超过12个月。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15

1.实际审核时间与审核计划不符。

2.认证证书中有小麦植物生产范围20亩,但2019年8月14-15日现场审核时不在小麦生长周期内。

3.检查计划、审核报告中无检查员注册号。

有机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16

1. 内部审核资料全部为打印材料(含人员签到表、人员签字等)。

2. 监督审核报告中审核组长签字为直接打印。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17

审核计划与审核报告中的现场审核总人日数与实际不一致。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18

审核报告中的“过程运行环境”仅对办公活动环境进行描述,对施工过程环境未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19

1.一二阶段审核报告均未对办公地(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描述或说明。

2.审核取证期公司正在进行双季壬酸酯产品研发、提供了试验记录(于2019年1月7日进行实验)。但管理体系中对GB/T19001标准8.3未应用(管理手册明确不适用),认证机构审核计划及报告均明确8.3条款不适用。

3.公司为三班连续生产,二阶段报告对公司不同班次交接和作业情况未说明。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0

1.认证合同中无企业人数,审核报告中无企业人数。

2.审核报告显示审核日期2018年10月24日-25日,但审核报告中审核覆盖的时期为2018年11月11日至现场审核日。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1

1.2018年9月10日组织的管理评审的相关记录,会议参加人员未进行会议签到。

2.认证合同中未显示体系覆盖人数。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2

1.未提供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

强制性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3

1.未提供审核计划。

2.检查报告及工厂检查不符合报告均未体现出工厂部门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4

认证合同等申请资料未显示体系覆盖人数。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5

1.一阶段审核报告显示的审核区域与审核计划不一致。

2.认证合同无认证机构的签字盖章。

3.企业实际职工数与数据库中显示的体系覆盖人数不符。

4.未提供实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证据。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6

1.审核报告显示体系覆盖人数60人,企业实际人数为109人。

2.2018年度内部审核中,内部审核计划、不合格分布表、内审首末次签到表等未进行记录填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7

认监委数据库和合同显示覆盖人数875人,企业实际2018年1526人,2019年1597人。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8

认证机构未提供二阶段审核报告。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29

1.上报认监委的认证结果信息中,以及认证合同、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中描述的体系覆盖人数与企业实际人数不相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0

审核报告内容未包括完整工艺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1

1.2019年《工厂检查计划》未明确检查员的CCC注册证书号。

2.2019年《工厂检查计划》受检部门(质检部、生产部、综合部)与CCC质量手册组织机构(质量部、生产技术部)不一致。

3.2019年《工厂检查报告》,未明确受检部门。

4.产品的执行标准GB4706.1-1998、GB4706.12-2006未进行公示。

强制性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2

2019年2月监督审核报告未体现体系覆盖人数。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3

1.审核计划中的企业部门与工厂质量手册中不一致。

2.审核报告中对特殊工艺过程的描述与企业控制程序文件不一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4

2019年9月2日至4日现场检查计划,无审批人员签字及审批时间。

强制性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5

检查组长未在《检查报告》上签字。

有机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6

1.检查计划和检查报告中未注明检查员注册号。

2.检查计划中未细化检查条款对应的受检部门。

有机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7

认证证书信息上报错误。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8

1.证书地址有误。

2.认证合同未显示体系覆盖人数。

3.未提供企业与认证机构的合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39

审核报告没有注明审核组成员的资格注册号,没有审核组成员签字(仅有组长打印名),没有编制确认日期。认证委托人没有签字盖章和确认日期。

有机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0

1.现场不能提供机构的审核报告,后发来的审核报告电子版无审核方确认签字。

2.二阶段审核计划编制笼统,对生产部和质检部的审核计划统编为2018.12.22-13:00-17:00./2018.12.23  8:00--12:00,看不出对生产部现场审核的具体时间安排。

3.认证机构开具的仪器检定不符合报告(克重仪器)对整改证据的有效性判定不足,产品成品检验项目设计不符合GB/T27728-2011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1

1.工厂检查计划未注明检查组成员的专业代码。

2.工厂检查计划中无检查组长签字。

强制性产品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2

1.第一阶段审核计划与实际不符。

2.一、二阶段审核计划中审核准则为GB/T19001-2016, GB/T24001-2016,GB/T28001-2011,企业实际申请认证为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3

认证合同、审核报告中均没有企业人数。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4

企业内审报告中各部门职能分配与质量手册中不一致,认证机构未开具不符合项。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5

审核计划中未体现审核员级别和注册号。审核计划中只有一个审核员的审核分工。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6

企业固废处理方式发生变更,监督审核中未识别。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7

2019年未进行监督审核(企业拟注销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48

审核报告、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等材料所列企业部门与企业实际部门不一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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